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脲醛树脂

缓释肥料执行标准脲醛树脂包衣剂

返回列表 来源:河南派胜祥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19-03-27 10:11:08
1. 缓释肥料执行标准: GB/T23348-2009。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氮肥、钾肥、复混肥料、掺混肥料(BB肥)等产品的所有颗粒或部分颗粒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的缓释肥料。本标准不适用于硫包衣尿素(简称SCU)等无机包膜肥料,不适用于脲醛缓释肥料,也不适用于利用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技术延缓养分形态转化的稳定性肥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缓释肥料如硫包衣尿素等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3. 定义
(1)缓释肥料:通过养分的化学复合或物理作用,使其对作物的有效态养分随着时间而缓慢释放的化学肥料。
(2)部分缓释肥料:将缓释肥料与常规肥料掺混在一起而使某种养分的一部分具有缓释效果的肥料。
(3)缓释养分:缓释肥料中具有缓释效果的氮、钾中的一种或两种养分的统称。(注:缓释养分定量表述时不包含没有缓释效果的那部分养分量),如配合式为15-15-15的三元缓释复混肥料中有占肥料总质量10%的氮具有缓释效果,则称氮为缓释养分;定量表述时,则指10%的氮为缓释养分。
(4)初期养分释放率:在缓释肥料生产过程中总有一部分养分没有缓释效果而提前释放来的,这部分养分占该养分总量的质量分数,以该养分在25℃静水中浸提24小时释放量占该养分总量的质量分数表示(注:三元或二元缓释肥料的初期释放率用总氮释放率来表征;若不含氮,其初期养分释放率用钾释放率来表征)。
(5)平均释放率/微分释放率:某一时段内养分的每天的平均释放率,也可称为日平均释放率。
(6)养分释放周期:缓释养分的释放时间,以缓释养分在25℃静水中浸提开始至达到80%的养分累积释放率所需的时间来表示。
(7)累积养分释放率:某种缓释养分在一段时期内的累积释放量占该养分总量的质量分数,以该养分在25℃静水中某一时期内各连续时段养分释放量的总和占该养分总量的质量分数表示(注:三元或二元缓释肥料的养分释放率用总氮释放率来表征;若不含氮,其养分释放率用钾释放率来表征)。
(8)缓释养分量:部分缓释肥料中缓释总养分所占肥料总质量的质量分数,以在25℃静水中浸泡24小时后释放出且在28天的累积释放率不超过80%的,但在标明的养分释放期时其累积释放率能达到80%的那部分养分的质量分数来表示。
4. 分类
产品按核芯种类分为缓释氮肥、缓释钾肥、缓释复合肥料、缓释复混肥料、缓释掺混肥料(BB肥)等。
5. 缓控释肥料技术指标要求
(1)总养分可以是氮、磷、钾三种或两种之和,也可以是氮和钾中的任何一种养分。
(2)三元或二元缓释肥料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
(3)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的产品、未标明磷含量的产品、缓释氮肥以及缓释钾肥,“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这一指标不做检验和判定。
(4)应以单一数值标注养分释放期,其允许差为25%。如标明值为6个月,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的时间范围为6月±45天;如标明值为3个月,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的时间允许范围为3月±23天。
(5)三元或二元缓释肥料的养分释放率用总氮释放率来表征;对于不含氮的缓释肥料,其养分释放率用钾释放率来表征。
(6)除表中的指标外,其他指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尿素中的缩二脲含量等。
6. 标识
(1)产品名称应是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核芯肥料名称前加上“缓释”或“包膜缓释”等字样。
(2)应在包装袋上标明总养分含量、配合式、养分释放期、缓释养分种类、第7天、第28天和标明释放期的累积养分释放率(应以单一数值标明),模拟养分释放的温度(100 ℃和40 ℃两者之一)和模拟试验时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所需要的时间,核芯肥料为许可证产品的还应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其余应符合GB18382的规定。
(3)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印刷在包装袋反面或在包装袋中,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以配合式的形式标明养分含量、养分释放期、使用方法、贮存、使用注意事项等。
(4)包装容器上标有缓释字样的部分缓释肥料应标明缓释养分的种类和相应的缓释养分量。
(5)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
缓释肥料执行标准脲醛树脂包衣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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