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分的测定
按GB/T 6283—1986的规则中止。
剖析结果取两次反复测定结果的算术均匀值。反复性为:当水分质量分数在0.02%~0.1%范围时,两次反复测定结果的差值应不大于其均匀值的15%;当水分质量分数大于0. 1%时,两次反复测定结果的差值应不大于其均匀值的10%(95%置信程度)。
4.7 酸度的测定
按GB/T14571.1—1993的规则执行。
4.8 铁含量的测定
按GB/T 3049—2006的规则中止。但绘制规范曲线和样品测定时,均需采用100 mL容量瓶或100 mL比色管,并采用3 cm(或5cm)比色皿。取样量为80 g左右。
剖析结果取两次反复测定结果的算术均匀值。反复性为:当铁质量分数≤0.00005%时,两次反复 测定结果的差值应不大于其均匀值的15%;当铁质量分数>0.000 05%时,两次反复测定结果的差值应不大于其均匀值的10%(95%置信程度)。
4.9 灰分的测定
按GB/T 7531—1987的规则中止。采用100 mL瓷坩埚,取样量80 g左右,灼烧温度为800°C。
剖析结果取两次反复测定结果的算术均匀值。反复性为:两次反复测定结果的差值应不大于0.000 5%(95%置信程度)。
4. 10 二乙二醇含量的测定
按GB/T14571. 2—1993的规则中止测定。
4.11 醛含量的测定
按GB/T14571. 3—2008的规则中止测定。
4. 12 紫外透光率的测定
按GB/T14571. 4—2008的规则中止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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