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5.1 本规范表1中的一切指标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除密度、铁含量、灰格外均为出厂检验项目。在正常状况下,每月至少中止一次型式检验。
5.2 组批:同等质量的、平均的产品为一批,可按消费周期、消费班次或产品储罐中止组批。
5.3 采样时应遵照GB/T 3723—1999的平安通则。
采样按GB/T 6678—2003和GB/T 6680—2003中止,所采试样总量不得少于0.5 kg,将所釆样品充沛混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单调的磨口玻璃瓶中,贴上标签,注明消费厂称号、产品称号、批号、取样日期和取样地点,一瓶作检验剖析,另一瓶作留样备査。
5.4 工业用乙二醇应由消费厂的质量检验部门中止检验,消费厂应保证每批出厂产品都契合本规范的央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消费厂称号、产品称号、等级、批号和本规范编号等。
5.5 接纳部门有权按本规范的规则,对所收到的工业用乙二醇中止验收。验收期限由供需双方协商肯定。
5.6 检验结果如有任何一项指标不契合本规范的央求,则应重新加倍采样中止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便只需一项指标不契合本规范规则的相应等级品央求,则该批产品作降等或不合格品处置。
5.7 当用户央求测定氯化物含置时,测试办法见附录A,氯化物含量(以C1计)应不大于0.5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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